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張敬偉:社會信用體系的“根”是合理收集各類信用信息,社會信用體系的“魂”是善用信息。濫用、泄露各類信用信息的行為,將使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和諧樂章被各種雜音滋擾。此次《辦法》出臺是正本清源之舉,有利于解決信息主體面臨的信用信息被濫用等難題,消解他們的擔憂和焦慮,增強其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信心,同時《辦法》優化了征信市場的規范,明晰了信用信息和征信業務的邊界,優化了征信市場的法治體系。當然,消弭征信市場的亂象,尤其是斬除個人信用信息被濫用的畸形利益鏈,須將《辦法》執行到位、落到實處。
左德起:《辦法》在信用信息定義、采集、整理、保存、加工、提供、使用、安全、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,有助于改善個人信息被濫用的現狀。第一,《辦法》通過對信用信息的概述以及通過列舉方式明確了信用信息的定義,對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圍予以劃定;第二,《辦法》規定征信機構采集信用信息,應當遵循“最少、必要”的原則,不得過度采集。這有助于規范征信機構的采集行為,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,防止信用信息被過度采集、不當整理加工,改善“啥都往里裝”的現狀;第三,《辦法》將使征信監管有規可依,有助于征信機構、信息使用者準確把握監管尺度、明確信用信息收集和使用的邊界,保障信用信息用于合法目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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